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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集体商标续展的具体作用
消费者实际混淆的证据,既可能表明市场中消费者存在混淆可能性,也可能因为不符合混淆可能性的要求,不能代表系争商标所涉及的消费者群体的认知状况,无法证明混淆可能性的存在。消费者实际混淆的证据,既可能表明市场中消费者存在混淆可能性,也可能因为不符合混淆可能性的要求,不能代表系争商标所涉及的消费者群体的认知状况,无法证明混淆可能性的存在。
同样,即便原告在诉讼中无法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也不一定就表明,市场中的消费者不可能对系争商标发生混淆。那种认为原告不能够在诉讼中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就表明了市场中不可能发生混淆的观点过于绝对化。实际上,原告在诉讼中提不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可能有各种原因,并不表明市场中的消费者不会发生混淆。
首先,当系争商标所标示的商品价格较为低廉时,消费者通常会施加较低的注意程度,这就难免对商品的来源或关联关系发生混淆,而发生混淆后由于商品的价格较低,消费者也可能不会在意或意识不到,或者即便知道了也不会去联系商标权人或向有关部门投诉,这样商标权人就很难获得消费者实际混淆的证据。
其次,当原告和被告的商品在市场上共同存在的时间较短,或者被告的商品与原告的商品并不在同一个销售渠道销售,消费者也可能由于被告商品并未大量地在市场上销售而没有接触到被告的商品,不会发生任何实际的混淆。这时在诉讼中要求原告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就是勉为其难。
最后,即便原告和被告的商品在市场中共同存在了很长一段时间,消费者能够接触到原告和被告的商品,消费者也可能在发生混淆之后没有向商标权人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甚至可能没有意识到自己发生了混淆,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权人也很难收集到消费者发生实际混淆的证据。可见,对厦门商标注册人无法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要结合具体的案情进行分析,不可以依此直接推断市场中不存在消费者混淆可能性。
原则上,商标法并不要求商标权人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当然也就不能够从商标权人无法提出实际混淆证据的情况直接推导出混淆可能性不存在。实际上,很多法院确认商标注册人无法提出实际混淆证据这种情况之后,一般都会结合原被告商品共存于市场中的时间、原被告商品的价格等因素去判定,考察实际混淆证据的缺乏是否是对混淆可能性不存在的有力证明。
如果原被告共存于市场中的时间足够长,消费者还没有发生实际的混淆,就可能暗示消费者已经正确地区分了原被告的商标,不容易对系争商标发生混淆。关于实际混淆证据的存在是否能够说明原告的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也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去判定。实际混淆证据的存在,并不能直接推定出消费者混淆可能性的存在。法院还会结合具体的案情对实际混淆证据在混淆可能性判定方面的证明力进行考察。
同理,实际混淆的证据也无法直接推定原告的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法院也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对实际混淆的证据进行考察。如果有消费者确实发生了混淆,但这种混淆是零星的、个别的,或者是基于消费者自身的疏忽,这就无法代表相关消费者群体对系争商标的认知状况,不能表明相关消费者都会将原告的标识视为商标,表明原告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反之,如果双方的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了足够长的时间,消费者实际混淆的证据也并非零星的、个别的现象,这就可以说明,原告的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
在注册公司流程较繁琐,选择一家专业代办注册公司很有必要,因为在办理公司流程大致分为开业咨询、名称查询、名称申请、刻章、工商登记、银行开户、办理税务登记证等六大步骤,而每一步骤也分为很多细小环节。
如果创业者没有相关知识,需要花费很多时间和精力去做事前准备。往往所有流程走下来需要好几个月,代办企业注册原因(一)是一线城市,先别说交通拥挤,那面积是相当大,每个区不仅注册的地点都不一样,而且注册的制度也不一样,弄不好你就会白跑一趟,走冤枉路。这样一来搞的自己心情不顺畅不说,而且办事效率低,猴年马月能办好了。
注册公司找代理的原因(二)国家的一些工作人员每天都面临同样的工作,有时失去耐心,而且办事邋遢,虽然说是正常的,但是也对我们这些开公司的人有所影响,影响我们的开公司的积极性等等。办理公司代理的原因(三)的老板并不知道或者是不了解,开公司需要些什么资料,他们自己不知该准备些什么?导致一个程序重复办理多次,而有些却还没有办好。
公司注册找代理的原因(四)自己办的话所消耗的费用不一定比找代理花费的钱少,而且还不停的奔波。对于一个要开公司的大老板来说,时间就是金钱,浪费时间等于是浪费金钱!当你下定决心准备在注册公司的时候,你就想早点让公司运作起来,早点营业赚钱,在与时间赛跑,那么找代理,找专业的人或者公司为你办理,让你既能节约时间又能开门营业,重要的是能让你创业的第一步就很顺利。
服务流程:1.了解客户意向,进行前期沟通(可以提供免费咨询);2.如有意向,可以签订合同;3.在我们的指导之下客户准备材料,材料准备好之后,我们开始办理;4.办理过程如有问题及时和客户反馈。在注册公司一定要选择专业代办来注册公司,他会让你节省很多时间,节省很多精力。
如果商标证书遗失了,公司会如何做?假如公司感觉不以为然、不在乎,感觉就算是遗失了,商标logo依然是归属于公司的,没有区别,那么就错大了了,商标证书遗失,恰当的作法是立即申请办理商标补办。为何一定要申请办理商标补办,把商标证书补好呢?实际上是以便更强的维护保养公司本身的利益,也是为之后商标续展做准备,由于假如在商标证书遗失期内许多人盗取公司的商标logo,公司消费者维权会很艰难。商标证书补办流程:
1、公司到国家商标局去申办发放《厦门商标注册证》,理应递交《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假如公司在异地不方便去北京商标局申请办理,能够授权委托商标代理公司公司办理的,无论理应附赠《商标代理委托书》。
2、《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填好的产品/服务项目类型、商标注册号理应与原商标注册号上的一致。
3、发放资格证书上的时间发放的哪个時间,并不是再是公司商标注册的時间了。因此在补领十年后才必须申请办理商标续展。
4、假如发放商标注册号与出让另外申请办理的,应各自交送《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和《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发放商标注册号申请办理能够以出让人委托人明确提出,还可以以买受人委托人明确提出。以出让人委托人明确提出补办的,发送给的商标注册证上的委托人为出让前的注册商标人委托人;以买受人委托人明确提出的,发送给的商标注册证上的申请注册人委托人为买受人委托人。
商标证书是公司十分关键的资质证书,是证实一个商标logo归属于公司的关键直接证据,但假如公司的商标证书遗失了,会给公司产生许多风险性,乃至商标续展申请办理时没给从这一原材料,很可能造成商标续展申请办理的不成功,因此一旦商标证书遗失,申请办理商标补办还是很有必要的。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1)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2)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那么针对实施细则51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问题1:在提交新申请后,主动修改的时机?
问题2:是否允许增加权利要求或者修改权利要求?
问题3:如果允许增加权利要求或者修改权利要求的话,那么对修改的权利要求又有哪些限制呢?
针对问题1:在提交新申请后,主动修改的时机?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的规定可知:
①针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修改的时机有两个: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
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
其中,a种情况比较特殊,因为我们提交新申请的时候,为加快审查进度,一般会在请求书中要求实质审查请求,这样会导致在后续审查过程中不会单独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这里,我们讨论的a中情况指的是,在提交新申请的时候,未提出实质审查的情况(有一些企业在提交新申请的时候可能不会要求实质审查,而在后期的市场调研过程中,再确定是否需要提出实审以及何时提出实审),则申请人可在自申请日起三年内,随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提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提交主动修改文件即可。
②针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
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针对问题2:是否允许增加权利要求或者修改权利要求?
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1.1中记载的“不论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属于主动修改还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都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就是必须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而审查指南和专利法中没有明确指出不能增加权利要求或者修改权利要求的规定。因此,毫无疑义,增加权利要求或者修改权利要求在主动修改中是完全允许的。
针对问题3:如果允许增加权利要求或者修改权利要求的话,那么对修改的权利要求又有哪些限制呢?
因为在专利法和审查指南中没有对主动修改进行明确的说明,以下仅是个人的一些观点,如果有不对的地方,欢迎大家指正。
根据专利法33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A、专利法33条只是限制修改超范围,但是并没有限制权利要求的重新划分。
这样就有一个好处是,发明人可以提前占上申请日和申请号,在后期主动修改的时候只要不超范围就可重新划分保护权利要求,确定新的保护范围。
此处注意两点:第一,与优先权区分;第二,即使重新划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也必须在原说明书中有记载。
B、可以增加权利要求的数量,例如,在中国专利中规定,权利要求超10条的,每超一条增加150元的官费,这时候我们可以将几条权利要求的内容以并列的形式写到一条权利要求中,在后期的主动修改时,可以将其拆开。在主动修改期间增加权利要求一般不收费用。
因此,在主动修改期限内,对申请做主动修改,可以增加权利要求或改变保护范围,只要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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